设定基石

权力边界与争议程序

众神殿不比较诸神的最大力量,而是记录某种权力在什么关系、地点、仪式、文本或事件中能够发生。跨域行动不是将一项权柄从原典中抽出,然后当作可在所有世界中同样使用的技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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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边界与争议程序

众神殿不比较诸神的最大力量,而是记录某种权力在什么关系、地点、仪式、文本或事件中能够发生。跨域行动不是将一项权柄从原典中抽出,然后当作可在所有世界中同样使用的技能。

跨域行动的四原则

属地

神在本土诸神域中的权威,只在该神话秩序所承认的关系中完整有效。进入众神殿以后,只能使用条目设定层或某次纪事明确登记的能力。

一位本土神王可以以自己的王权经验发言,不能因此命令另一神系;一位冥界守门者可以展示本土程序,不能自动审查所有文明的死者。

条件

权力在原有叙事中依赖的条件不得被省略,包括但不限于:

  • 神名、称号与正确呼请;
  • 仪式、祭品、誓言与共同体资格;
  • 圣物的持有、制造、赠予或归还关系;
  • 具体地点、时刻、季节或宇宙阶段;
  • 邀请、同意、亲缘、客人或对手资格;
  • 某个有来源事件的具体因果链。

失去条件后,一件圣物可以仍然是可见物件,却不再产生本土效力;一位神可以仍然发言,却不能完成需要特定仪式的行动。

代价

跨域行动必须留下不可擦除的代价。代价不一定是力量消耗,也可以是:

  • 一道门在事件后必须关闭;
  • 一位神暂时放弃某个面相的发言权;
  • 一方必须承认另一方对自己名字、遗物或死者的解释权;
  • 圣物必须归还原持有关系,不能留为战利品;
  • 一项争议必须永久留在档案中;
  • 开门者失去一项确定性,必须与未解结果共处。

非先例

一次具体事件中的成功、失败、压制、逃脱或和解,只对该事件登记的条件有效。

  • 一位雷神在某次事件中击破封闭,不证明其力量高于所有雷神;
  • 一套冥界程序成功处理某位受邀死者,不证明它成为普遍来世;
  • 一位智慧神的建议被采纳,不使其成为共殿常设最高顾问。

众神殿能够裁定什么

共殿只对自己的编目、门、会面空间和设定层行动有程序权。它可以处置:

  • 一道门是否符合开启条件;
  • 一个名字应暂时登记为神座、面相、关系还是回响;
  • 一项设定原创行为是否越过他者诸神域边界;
  • 一条关系是否诚实标记为传播、融合、类比或原创;
  • 受损通道应修复、暂停、封存还是保持争议状态;
  • 殿内造成的伤害、失误标记或未经同意的显身如何止损。

众神殿不能裁定什么

  • 哪套神话最终真实;
  • 哪位神在所有文明中最高;
  • 哪种审判、轮回、冥界或祖先秩序适用于所有死者;
  • 一个文明的王权、道德、命运或救赎标准可以统治其他文明;
  • 某个尚有争议的历史身份只能保留一个答案;
  • 一位神、英雄或圣物是否值得被其本土传统崇敬。

有限六步程序

一、封门止损

暂停争议门、圣物或显身的进一步扩散。止损不表示已经认定责任。

二、各方陈述

发起者、受影响神座、人类社群、持有者与直接见证者分别说明自己想保护什么。

三、展示来源与条件

展示相关原典、整理判断、原创登记、门的开启条件与已知缺口。任何神名都不能代替证据本身。

四、受影响者异议

可能被改名、吞并、剥夺遗物、错送死者或被扩大统治的一方,必须获得独立异议位置。

五、有限处置

处置必须明确对象、范围、期限、代价与复审条件。它可以关闭门、修改关系类型、限制显身或保持未决,不得扩大成一般宇宙法。

六、异议永久留档

少数意见、无法解决的版本差异、受损者的反对和裁定的有效范围一同保留。处置结束争议的扩散,不假装所有人已经同意。

谁参与程序

没有常设最高法官、最高书记或跨文明死者管理者。每次程序由下列必要位置组成:

  • 直接当事方;
  • 受影响但没有发起行动的一方;
  • 与名字、遗物、仪式或死者有关的人类见证者;
  • 一名临时记录者;
  • 必要时,一名来自无直接利益关系大殿的程序见证者。

托特、玛阿特、阿努比斯、雅典娜、玉皇或其他神都可以在具体受邀事件中提供记录、秩序、门槛、谋略或行政经验,但不因此获得世袭或常设共殿官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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